上海出現“試離婚”服務 萬元高價買離婚緩沖期

京港台時間︰2009/11/5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  網友評論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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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現“試離婚”服務 萬元高價買離婚緩沖期

  “‘試離婚’是對婚姻的一次補課,婚姻咨詢師會站在中立的角度對雙方進行有效勸解,可以診斷、醫治、挽救婚姻,這是一個良性的發展。”近日,一位“離婚公司”的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一項名為“試離婚”的業務。

  為了幫助人們挽救瀕臨失敗的婚姻,上海近年來出現了專門提供“試離婚”服務的“離婚公司”。該項服務的具體方法是︰讓有離婚意圖的夫妻簽訂協議,選擇一般為六個月的緩沖期,期間雙方均需“補習”婚姻知識,再決定是分或合,服務費用按婚姻調節的難易程度收取。

  法律界人士認為,“試離婚”其實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別稱,是現有法規對分居制度沒有明確規範而由民間自創的一種婚姻問題調解方式,不受法律保護。而正視分居現象,完善相關法規,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法制建設問題。

    “試離婚”服務最高收費3萬元

  據介紹,“試離婚”的時間一般為半年,也可延長至一年。在此期間,協議約定︰女方仍居住在現住房內;婚生子隨母親生活,父親可探視;期間雙方不得干預對方任何自由;對父母、孩子不公開試離婚情況;期滿後視情況,繼續恢復正常婚姻生活或辦理離婚手續。

  據悉,選擇“試離婚”的夫妻單純邀請第三方簽訂協議的服務價格為1000元,如果需要額外提供試離婚勸和服務的費用在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有些高難度的婚姻維護費用甚至高達2至3萬元。一家“離婚公司”的負責人舒小姐表示︰“我們收費遵循自主定價、協議收費的原則,看挽回的難易程度定費用。我們要在了解雙方的婚姻問題癥結後,有針對性地起草試離婚文本,很花功夫的。”

  僅僅簽一份合同就要千元,對于收入不高的小夫妻來說未免太高了,對此,舒小姐說,如果雙方無需勸和,已就“試離婚”各項事宜達成協議,這種難度較低的協議的收費可以控制在50元至100元。

  一家“離婚公司”的婚姻咨詢師甦女士表示,在“試離婚”期間一般不會約定財產分割的事,協議書只不過是雙方自願的約定,不會真的到民政部門辦離婚手續。據該公司稱,目前已有三四十對夫妻嘗試了該服務,其中80%左右的夫妻,在“試離婚”後破鏡重圓。

  是弊還是利各有各的理

  記者在上海數家“離婚公司”了解到這樣幾個案例。數月前,錢小姐因為丈夫王先生的不忠堅決要離婚,後來嘗試“試離婚”,再加上婚姻咨詢師的耐心勸導,王先生痛定思痛承認錯誤,兩人萌發了復合的意願。

  而張女士的結局完全相反。張女士和丈夫約定,“試離婚”期間不再過問和干涉彼此生活。但讓張女士失望的是,在一年“試離婚”期內,丈夫在外和一女子有染,還拿出當初的協議,稱張女士無權干涉他的行為。“試離婚”最後成了丈夫搞婚外情的借口和保護傘。

  那麼,“試離婚”的做法是否可取?它一出現就在社會中引起了較大爭議。

  復旦大學教授顧曉鳴認為,“試離婚”的出現使得夫妻雙方不用急于從法律上履行離婚手續,在生活上先真正“離”一段時間,給婚姻一個緩沖期,讓雙方在遠離婚姻生活各種內容的環境下,品嘗沒有“另一半”的滋味,使雙方都能夠真切地感到自己對對方的需要,由原來的厭倦變為“新鮮感”,由原來的冷戰變為互相吸引,再走到一起,找到過去丟失的一切。

  市民何女士卻持相反看法︰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試離婚”是解決困擾婚姻問題的一種相對理性的方式,但也不能忽視“試離婚”期間,夫妻雙方的“離婚磨合期”加長,給本身已不穩定的婚姻生活帶來的潛在危機。“試離婚”時間越長反而越不利于婚姻的修復,更容易造成不良的婚姻觀念。

  “‘試離婚’的做法不可取。”上海市民政局婚登處一位負責人指出︰“試離婚”就像試婚一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我們提倡的是婚姻自由、責任自負,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是需要用心經營的。這種“試離婚”服務如果是公益的就比較好,但現在,商業服務的價格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接受的。

  正視分居現象完善相關法規

  記者在采訪多位法學專家和律師後,得到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所謂“試離婚”,不過就是分居現象的一個別稱,法律上是沒有“試離婚”這種術語的,“試離婚”沒有一點實際的法律意義和效力。

  上海市女律師聯誼會會長、理誠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慈玲指出,簽訂“試離婚”協議的當事人仍具有婚姻關系,雙方仍互負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因而,所謂的“試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的約束力較弱,要靠當事人雙方的自覺履行,否則一旦有一方反悔,隨時可以變更。另外,“試離婚”期間,一方一旦發生婚外情造成事實婚姻,另一方是可以追究責任方的法律責任的。

  有法官認為,“試離婚”其實就是分居的一種表現形式,它絕不是解決婚姻危機的靈丹妙藥。因為它只適合一部分人。人們的思維是千差萬別的,如果在國家沒有制定、出台相應的、科學的、嚴謹的分居法規之前,亂加套用“試離婚”這一方式,難免會被一些對愛情、婚姻圖謀不軌之人利用,處于尷尬境地。從我國目前判決離婚的司法程序上來看,雙方從開始提請訴訟到一審判決,正常時間要經過6個月,最快也要3個月,而這段時間內,雙方如果反悔,可隨時撤訴,某種程度上已經給離婚當事人留下了一個相對冷靜、緩沖的時間。

  “‘試離婚’也好,分居也好,給離婚留一個緩沖期、冷靜期、重新審視期,都應在《婚姻登記條例》的原則上進行。”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指出,從目前他所接觸的涉及分居的離婚案件中可以看出,人們已經意識到了應簽訂分居協議,但多因協議不規範,加上目前我國的婚姻法對分居制度,如分居期間的權利義務及分居起止時間計算等等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真正離婚時產生許多糾紛與不必要的煩惱。民間出現“試離婚”,說明相關法規不完善。因此,正視分居現象,完善相關法規,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法制建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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